商标侵权屡禁不止!哪些行为构成侵权?

你在买东西时,有没有遇到过“雷碧”、“大个核桃”、“粤利粤饼干”等山寨品牌。乍一看,很像是自己熟悉的品牌,但仔细一看文字字形都做了改动,故意混淆视听。

由于现在很多消费者购买产品都会认准自己熟悉的商标,一些山寨品牌受到利益驱使,有意或无意的使用与大品牌相似的商标,“搭便车”“蹭热度”兜售假冒产品!

虽然品牌方大多都注册了商标进行保护,但近年来各类商标侵权案件还是频频发生。甚至一些侵权者不认为自己侵权了。今天,我们来了解一下,哪些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?
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
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
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
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
(四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

(五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

(六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

(七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
希望各位商标注册人都能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,一旦发现侵权行为,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同时,也希望各个企业之间正当竞争、诚信经营,还市场一片净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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